第十二条

已废止

除消防和其他特殊情况外,未经云冈石窟保护和管理机构同意,各种机动车辆不得驶入云冈石窟保护性围墙以内。

云冈石窟保护性围墙以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翻拓云冈石窟雕刻品;

(二)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划、张帖和攀登、污损文物、景物;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四)倾倒垃圾和污水;

(五)燃烧树叶、荒草、垃圾;

(六)捕猎野生动物和放牧;

(七)在指定地点以外吸烟、野炊;

(八)翻越和损坏围墙;

(九)其他有损景物、有碍景观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