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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