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容貌标准,编制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