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经环评并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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