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对工业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处置。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和设施,并建立完善的转运、处置制度。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