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营及个体经营者应当设置密闭式废弃物回收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倾倒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设置的收集容器或者垃圾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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