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