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物业,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业主,指房地产权证载明或者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所有权人。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前期物业管理,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之前进行的物业管理。本条例使用的数字含本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