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物业,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指房地产权证载明或者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所有权人。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前期物业管理,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之前进行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使用的数字含本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