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约定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