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