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十条已修改拥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与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