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业主信息资料,不得泄露。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