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业主信息资料,不得泄露。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