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三)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和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