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