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