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订临时管理规约,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