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