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查与开采第十二条已修改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的单位必须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呈验勘查许可证。地质勘查单位作业结束,应在撤离矿区十日前报告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因勘查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经济损失的,勘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