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的单位必须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呈验勘查许可证。地质勘查单位作业结束,应在撤离矿区十日前报告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因勘查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经济损失的,勘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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