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坝上生态农业工程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坝上生态农业工程,使用者应当按国家投资比例交纳维修费和管理费。水利工程每年收取每亩投资额的百分之三,草场工程每年收取每亩投资额的百分之五,林业工程每年收取每亩投资额的百分之一。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