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坝上生态农业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在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二)热爱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揭发,事迹杰出的。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