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二)热爱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揭发,事迹杰出的。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