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权利人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著名商标,对在创立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