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权利人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著名商标,对在创立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