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著名商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