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认定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申请续展的,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