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认定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申请续展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