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不相同或者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没收侵权商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