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上和广告宣传、展览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字样。未经依法认定为著名商标、认定的著名商标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超越著名商标核定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及类似字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