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由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管理机构予以制止;违反第(四)项的规定,由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的规定,由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