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破坏关圣文化建筑群历史风貌,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