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森林建设综合协调管护工作。发展和改革、园林、财政、规划、国土、农业、交通、水利、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森林建设和管护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