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建设管护工作,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建设管护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