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责任区内盗伐滥伐林木、破坏绿地、破坏草场事件制止不力的;(二)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组织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规划设计、种苗供应、组织施工、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