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盗伐、滥伐、毁坏林木、非法占用林地、毁坏绿地和擅自移植、砍伐、转让古树名木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