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绿地。确需占用的,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依法办理有关占地手续,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对树木实行保护性移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