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森林建设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提倡营造混交林,使用多品种树竹花草,突出生物多样性;优先选用抗逆性强的树种和乡土树种;保留原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禁止擅自移植、砍伐、转让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