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建设规划划定绿化控制线,保障森林建设用地,依法保护耕地。城市森林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需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