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由其缴存的资金。保证金及其所产生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