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知采矿权人依法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缴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保证金。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