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使用第二十条已废止用保证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完成后,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