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第二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科技资源,包括研究试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数据、科技文献以及公益性科技成果等资源。本条例所称开放共享,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以下简称科技资源拥有者)将拥有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与其他单位、个人共享,用于科学研究、试验和技术开发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