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评估制度。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功能开放、人才培养等方面定期对加入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科技资源拥有者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运行补贴和升级改造补助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