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