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