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