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办法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科技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服务业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二)协调解决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三)提供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四)对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进行分类指导;(五)对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