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从事科技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向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推荐市场前景好的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对科技风险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