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科技风险投资活动,可以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咨询、推荐项目和进行项目评估;(二)提供投资策划;(三)提供会计、法律等服务;(四)接受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委托管理科技风险投资项目;(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