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科技风险投资活动,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咨询、推荐项目和进行项目评估;

(二)提供投资策划;

(三)提供会计、法律等服务;

(四)接受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委托管理科技风险投资项目;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