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第十六条有效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总资产的30%。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