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第十五条有效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以其全额资本进行投资,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