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