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国家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属于下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交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对反映重要情况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三)对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对涉及下级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可以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同时抄送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五)对转送、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转送信访事项之日起五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